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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精神,为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者;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平均70分(含70分)以上者;
(三)参加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含合格)以上者;
(四)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中等(含中等)以上者。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三)未通过广东省学位外语统考者;
(四)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考核成绩平均低于70分者;
(五)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者;
(六)其他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自领取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填写《广东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相应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专业水平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汇总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继续教育学院对审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广东省学位办备案。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一式3份,分别存继续教育学院、学院档案室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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