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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中心),职能处室:
《广东白云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白云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九个月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且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二条任一款条件者;
(二)考试课程有四门及以上补考者;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审核程序为: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根据评定通过的名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申诉: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并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复议;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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